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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公司偿付监管升级
2008年07月01日 14:18:36 金融评测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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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讨论逾半年之后,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(草案)》(下称《规定》)终于获得保监会原则性通过,预计将在近期正式公布实施。此次通过的草案与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区别不大,实施后将废止2003年开始实行的《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》。

  由于偿付能力关系到投保人的利益,因此偿付能力充足率(即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)是保险公司经营的重要指标。早在2003年,保监会就公布了《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》(俗称“1号令”),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%的保险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。

  而此次《规定》征求意见稿中则提高了这一监管标准,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分为100%以下、100%—150%及150%以上三等。其中,充足率在100%以下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资金运用渠道,将遭到保监会采用“责令增加资本金、限制向股东分红、限制董事、高管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,甚至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、拍卖资产等”措施进行监管。此外,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%到150%之间的保险公司将被列为关注类公司,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%以上的方为正常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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